QB/T 2991 -2008 木制品上光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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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/T 2991 -2008.Wooden products wax.

5.9.5结果表示 .

平行测定两次,以两次测定结果差不超过5%作为*后结果。

5.10 针入度

按GB/T 4985的规定检测。

6检验规则

6.1检验的分类
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6.1.1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[ ]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、色泽、气味、耐热、耐寒、pH.

6.1.2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规定的全部内容,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也应进行形式检验。

a)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:

b)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;

c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;

d)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
6.2组批

同-批投料,同- -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。

6.3判定规则

如检验结果中有一-项指标不符合 本标准要求时,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,进行复检。不合格项目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.项指标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,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
7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保质期

7.1 标志

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GB/T 191的规定。

7.1.1 销售包装

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,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。

a)产品名称、商标:

b)生产厂名、厂址;

c)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;

(QB/T 2991 -2008 木制品上光蜡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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