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 1929-1993 给水用聚丙烯(PP)管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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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 1929-1993.
6检验规则
6.1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,方要出厂:。
6.2组批
用同-一原料、配方和工艺生产的同-规格管材作为- -批,每批数量不超过10t. -次交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,交付时应注明批号,同- -交付批号产品为-一个交付检验批。
6.3出厂检验.
6.3.1检验项目为4.1、4.2、4.3 及4.4条中的纵向回缩率和1h液压试验。
6.3.2对4.1、 4.2、4.3条检验采用GB 2828正常检查- -次抽样方案,IL 为一般检验水平I,合格质量水平(AQL)为6.5, 其中N, n, Ac, Re 见表5 (略)。
6.3.3在计数抽样合格的产品中,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,进行4. 4中纵向回缩率和1h液压试验的测试。
6.4型式检验
6.4.1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。
6.4.2按本标准6.3.2规定对4.1、4.2、4.3条进行检验。按本标准6. 3.3规定抽取样品对其他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检验。
6.4.3 - -般情况下,每- -年至少进行- -次型式检验。若有下列情况之一-时也应进行型式
a.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:
b.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:
c.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:
d.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:
e.国有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5判定规则
4.1.4.2及4.3条中任- -项不符合要求时,则判单位样本不合格。批合格的判定按表5(略)规定,其它各项中,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时,可随机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目复验,如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为不合格。
(QB 1929-1993 给水用聚丙烯(PP)管材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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