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 1198-1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微波烹调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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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 1198-1991.
4.2输入功率
微波灶按5.2.2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输入功率应在其额定值的+115%以内。
4.3效率
微波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为微波灶的效率。微波灶按5.2.3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其效率,应不低于50%。
4.4电压波动特性
微波灶按5.2.4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输出功事应在其额定值的80% ~ 125%之内。.
4.5微波频率
微波灶按5.2.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其微波频率必须在2450 t 50MHz之内。
4.6加热均匀性
微波灶按5.2.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其加热均匀性应不小于70%。
4.7高温负荷
微波灶按5.2.7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应能正常工作,并同时满足4.14条及GB4706.24中13章、32 .2条的要求。
4.8高温贮存
微波灶按5.2.8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后,应能正常工作,并国时满足4.14条及GB4706.21中13章、32.2 条的要求。
4.9低温负荷
微波灶按5.2.9条规定的方法试验时,应能正常工作,井同时满足4.14条及CB4706.21中13章、32.2 条的要求。
4.10低温贮存
微波灶按5.2.10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后,应能正常工作,并同时满足4. 14条及GB4706.21中13章、32. 2条的要求。
4.11湿热试验
微波灶按5.2.11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后,应能正常工作,并同时满足4.14条及GB4706.21中16章、32. 2条的要求。
4.12耐扫频振 动试验
微波灶按5.2.12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后,应能正常工作,并同时满足4.14条及GB4706.21中18章、32. 2条的要求。
4.13外形尺寸、 有效灶腔容积、有效承物盘面积
制造厂应明确给出微波灶的外形尺寸、有效灶腔容积(用L表示)、有效承物盘面积。
4.14外观
微歧灶的表面不应有锈蚀、霜斑、镀涂层剥落和严重划痕。箱体不得开裂。操作部件应
(QB 1198-1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微波烹调器具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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