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/T 1654-2012 制革用揩光浆、颜料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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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/T 1654-2012.Casein finish and pigment paste for leather.

5.2.3合格判定:检测项目全部合格,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
5.3型式检验

5.3.1检验周期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
a)产品结构、工艺、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
b)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;

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;)生产正常时,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。

5.3.2抽样数量

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~5个包装单位,每个包装取150 g~200 g。

5.3.3合格判定/

要求中固含量、遮盖力、细度、色差、耐热性、耐光性;耐色迁移、重金属、黏度稳定性、pH和外观全部合格,,则判该产品合格。

6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6.1标志

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,其内容包括:产品名称、执行标准编号、型号、色系、黏度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厂名、厂址、商标、净重、贮存温度、防护标识,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。

6.2包装

产品应使用清洁、无污染;密封性能好、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。

6.3运输和贮存

6.3.1产品在装运时,应轻装轻卸,不应倒置,避免撞击,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。

6.3.2产品应防暴晒,防冻1防雨淋,防潮,远离火源。1

6.3.3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,贮存温度在5 ℃~35 ℃,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 cm 以上。

6.3.4在源包装(原装、封装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〉内的产品,按规定条件贮存,自生产之日起计,保质期不应少于1年。

(QB/T 1654-2012 制革用揩光浆、颜料膏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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