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B/T 10532—2005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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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B/T 10532—2005.
1范围
JB/T 10532规定了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(以下简称干燥器)的术语和定义、规定工况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等要求。
JB/T 10532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为0.4MPa~1.6MPa的干燥器。其他压力的干燥器也可参照执行。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 150钢制压力容器
GB/T 10893压缩空气干燥器规范与试验(GB/T 10893—1989,eqv ISO 7183:1986)GB/T 13277—1991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等级
GB/T 13306标牌
GB/T 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/T 4711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
JB/T 643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型号编制方法JB/T 7664压缩空气净化术语
ISO 8573.3: 1999压缩空气第3部分:含湿量测量方法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3术语和定义
GBT 10893和JB/T 7664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4规定工况
干燥器的规定工况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5要求
5.1一般要求
5.1.1干燥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5.1.2干燥器的类型划分按GB/T 10893的规定。
5.1.3干燥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宜按JB/T 6432的规定。
5.2性能要求
5.2.1干燥器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口压力露点,当合同无特殊规定时,应分别符合GB/T 13277-1991中1级、2级、3级的规定。
5.2.2干燥器的出口容积流量,应按其再生方式的不同由合同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;在规定工况下运行
(JB/T 10532—2005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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