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/T 1654-1998 制革用揩光浆、颜料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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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B/T 1654-1998.
4试验方法
取样及测试通则应符合QB/T 2412—1998第3、4章的规定。揩光浆﹑颜料膏产品试验方法按QB/T 2157进行。
5检验规则
5.1组批
以相同原料、相同工艺、一次性生产的产品为一批,按生产批次取样检验,每批取样不少于500g。
5.2出厂检验
5-2.1产品出厂前必须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方可出厂。
5-2-2检验项目
外观、总固体、细度、pH.5-2.3合格判定
四项指标全部合格,视为合格。
5.3型式检验
5.3-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产品结构、工艺、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b)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;
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,
d生产正常时,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
5-3-2 抽样数量
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个~5个包装单位,每个包装取150g~200g .
5.3.3 合格判定
技术要求中总固体,细度、遮盖力为主要项目,其余各项为次要项目。
检验结果如只有二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,则判该产品合格﹔如有主要项目指标或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,应重新加倍取样﹔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。复测结果仍有主要项目指标或只有三项次要项目指标不合格,则判该产品不合格。
6标志、包装、运输,贮存
6.1标志
每件包装上应涂刷或贴有牢固的标志,其内容包括;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厂名、厂址、商标,净重.标准号,并加盖生产厂检验合格的标记或附合格证。
6.2包装
产品均以清洁,无污染,密封性能好,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。
6.3运输
产品在装运时,应轻装轻卸,不得倒置﹐避免严重撞击,防止包装容器损坏造成渗漏,防曝晒,防冻,防雨淋﹐防潮,运离火源。
6.4贮存
6.4.1产品应在通风阴凉的库房存放﹐贮存温度在5℃~35℃,防曝晒,防冻﹐防潮,堆置时应离地和墙分别为20cm以上,远离火源。
6.4.2在原包装(原装,原封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)内的产品,按规定条件贮运,自生产之日起计,保质期一年。
(QB/T 1654-1998 制革用揩光浆、颜料膏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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